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 报告称需构建常态化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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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 报告称需构建常态化监管框架
2024-01-16 21:50:00
随着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目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业内对数字金融的关注度明显提高,AI大模型在金融领域的讨论热度不减,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行业报告也迎来密集发布期。
  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数字金融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尤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普惠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效果明显。但在新的阶段,如何平衡发展与风险,也再度引发新的思考。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表示,数字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当中促使很多方面发生改变,但不变的是金融的本质。他认为,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构建与其适配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好的数字金融,有望改变普惠市场的二八法则
  “数字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金融产品、流程和模式的创新金融业务。既包括科技公司为金融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在CF40(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近期发布的《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报告中,对数字金融这样定义。
  报告指出,数字金融可以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增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增强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数字技术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可以通过改善触达、效率和风控,改变金融体系运营的一些机制与特征。“传统金融业务里头有一个典型的‘二八法则’,就是把市场上最上面的20%客户服务好了,剩下的80%客户的市场份额其实是很小的,大概占了20%(市场份额),但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会遇到普惠金融难做的问题。”课题报告负责人黄益平以普惠金融领域的数字化举例称,数字技术应用得好有可能改变“二八法则”,普惠金融的难度仍然会存在,但程度会变得不一样。
  报告指出,数字金融相关技术和模式的出现,显著降低了实现金融普惠性的成本:基于移动支付工具积累的庞大用户群体,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金融模型的结合,既为客户提供了及时的个性化服务,又提高了在预测违约风险方面的可靠性。一家新型互联网银行每年可以向数千万低收入家庭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可以将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提到当前国内数字金融与国际水平的差异,黄益平结合我国取得的成就以及出现过的乱象总结称,判断数字金融业务做得好与不好、数字金融创新成功与否,主要有两个分界点,一是能否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痛点,二是能否同时管住风险。“只要其中一个问题没有解决,这项业务就很难持续发展下去。”他强调说。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表示,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在数字化转型合作中不够协调是各个国家共同的弊病,国内机构热衷并推出大量私有云,说明大量数据依然是割裂的,这与万物互联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长此以往会阻碍我国数字强国、数字金融强国建设。他认为,这需要科技公司反思自身的经营理念、契约精神和行为方式,也需要国家调整政策与法规以改变现状。
  建设数字金融强国,需要构建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报告认为,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构建与其适配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加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黄益平认为,这几条应该也是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原则,但具体怎么落实,尤其是如何对创新特性突出的数字金融业务,怎样在效率和稳定之间求得良好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报告对此给出了四点建议:第一,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监管规则应该稳定、透明并“一视同仁” ;第二,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的成分;第三,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也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 ;第四,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 。
  报告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牵头建立兜底监管机制,这契合于数字金融乃至全部金融活动的跨领域、跨行业和跨区域等特征,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职责,打通“一局一会”、各部门、央地和各地的多头监管格局,统一数字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政策,减少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致性、明确性与可预测性。
  对于第三点,报告提到了近年来我国监管对移动支付及整个数字经济领域垄断问题的关注。黄益平强调,与传统行业不同的是,判定数字金融行业垄断与否的最佳标准可能不是市场份额多寡,而是“可竞争性”——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于既有主体竞争。
  黄益平举例指出,在中国的数字经济领域,可竞争性非常明显:淘宝是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但京东、拼多多等平台也可以迅速崛起;微信在社交媒体领域占据主导,但微博、字节跳动等平台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竞争力。报告认为,2023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了根据市场份额触发预警甚至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也说明传统经济思路不适合数字时代的金融业务。
  “有效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风险发生,在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化解风险,但不可能消灭风险。”刘晓春强调,金融本身就是一个风险行业,创新也始终伴随着风险,出现风险主要四种情况:一是与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相关的欺诈行为;二是经营者风控措施尚不成熟;三是监管不到位;四是创新本身不符合金融业务的风险逻辑。
  “除了最后一种情况,风险是可以通过改进创新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的。所以,有效的监管是有利于创新、有利于业务发展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不能靠阻断创新和禁止某些业务以图消灭风险。”刘晓春表示,国际上值得借鉴的做法是“同样业务、同样风险、同样监管”,即关注业务实质和风险逻辑,而不禁止具体的业务模式和技术。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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